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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吳行復第1號
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處理不服,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1月5日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10月15日在淘寶平臺營業執照“蘇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舉報人”)開設的店鋪“某某家居專營店”購買“玻璃杯”(以下簡稱“案涉商品”)一個。到貨后發現案涉商品存在沒有附帶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沒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玻璃杯有飛邊異味不潔凈,沒有檢測報告、出廠檢驗報告等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安全標準的問題,遂于2022年10月19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9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告知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僅憑被舉報人提供了第三方檢測報告等證照就決定不予立案,未對舉報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未充分全面履行調查義務。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有: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截圖;3.案涉商品交易信息截圖、實物圖片及包裹運單照片。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就案涉舉報事項已履行法定職責,程序合法。2022年10月19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被舉報人涉嫌存在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案涉商品的行為。2022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前往被舉報人處進行調查,并制作現場筆錄,被舉報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營業執照、出廠檢驗報告、檢測報告等相關材料。2022年11月8日,被申請人經審批決定對案涉舉報不予立案。2022年11月9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故,被申請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調查、處理、告知等法定職責,程序正當,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二、被申請人關于案涉舉報的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針對申請人舉報的問題,被申請人均進行了調查處理:關于舉報案涉商品沒有附帶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有飛邊、異味不潔凈的問題,在被申請人現場檢查時,未發現申請人舉報的案涉生產日期為2022年8月19日批次產品,現場發現品牌、貨號(13791)、品名、材料、執行標準、制造商等信息均相同但生產日期為2022年8月21日的玻璃杯,并未發現有飛邊及異味不潔凈問題且標簽顯示有合格、食品接觸用、品名、貨號、規格、材料、生產商、廠址等內容。申請人提供的其舉報的案涉商品標簽亦顯示有合格、食品接觸用、品名、貨號、規格、材料、生產商、廠址等內容。另,被舉報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案涉商品的進貨單以及生產商、經銷商的營業執照、同批次案涉商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及2021年和2022年生產商委托某某檢測(深圳)有限公司進行的全品類(包含案涉商品)的委托檢測報告,檢驗結論均為合格。故無證據證明被舉報人存在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玻璃杯的行為,亦不存在申請人所述無法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的問題。
至于申請人稱被舉報人、被申請人未向其提供案涉產品的檢測報告的問題系消費者糾紛,不屬于被申請人本案舉報的處理范疇,建議申請人通過民事途徑處理。
被申請人已經對申請人舉報的案涉批次產品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核實,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立案條件,故不予立案。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被申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證復印件(以下合并簡稱“被申請人主體材料”);2.舉報單、案件來源登記表、消費者舉報書;3.現場筆錄,被舉報人營業執照、生產商營業執照、經營商營業執照、案涉商品照片、出廠檢驗報告、進貨單、2022年和2021年生產商全品類包括玻璃制品在內的委托檢測報告;4.不予立案審批表;5.全國12315平臺反饋截圖。
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19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被舉報人銷售的案涉商品存在沒有附帶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沒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產品有飛邊及異味不潔凈、沒有檢測報告等問題,被申請人于同日收到該舉報。同年(下同)10月21日,被申請人至被舉報人處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了現場筆錄,被舉報人提供了其營業執照、生產商的營業執照、案涉商品出廠檢驗報告、檢測報告等材料。11月8日,被申請人經審批決定對案涉舉報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被申請人主體材料;2.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截圖;3.案涉商品交易信息截圖、實物圖片及包裹運單照片;4.舉報單、案件來源登記表、消費者舉報書;5.現場筆錄,被舉報人營業執照、生產商營業執照、經營商營業執照、案涉商品照片、出廠檢驗報告、進貨單、2022年和2021年生產商全品類包括玻璃制品在內的委托檢測報告;6.不予立案審批表;7.全國12315平臺反饋截圖。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區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具有對本轄區內發生的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行政職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銷售的案涉商品存在相關問題,屬于向被申請人提出舉報。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是否適當。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本案中,被舉報人提供了案涉商品生產商的相關證照、出廠檢驗報告、檢測報告等材料。從在案證據看,案涉商品標簽標識齊全,出廠檢驗合格,同類產品亦經第三方檢測合格,現場檢查時不同批次的同類商品無飛邊及異味不潔凈,被申請人經調查并未發現被舉報人存在申請人所述違法行為,故經審批決定對該舉報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此外,被申請人于10月19日收到案涉舉報,后對被舉報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經調查,于11月8日決定對案涉舉報不予立案,并于11月9日告知了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及理由。上述處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等之規定,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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