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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將獨立廠房整體出租給金屬冶煉或者鋁鎂金屬涉爆粉塵單位。
【法律規定】《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項目或者出租場所、設備的,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八)出租給金屬冶煉或者鋁鎂金屬涉爆粉塵單位的,應當將獨立廠房整體出租,不得混租。
【處罰依據】《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出租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檔次】
一檔:未按規定整體出租獨立廠房,混租獨立廠房,混租單位(含金屬冶煉或者鋁鎂金屬涉爆粉塵單位,下同)為2家的;
二檔:未按規定整體出租獨立廠房,混租獨立廠房,混租單位為3家至5家的;
三檔:未按規定整體出租獨立廠房,混租獨立廠房,混租單位為6家及以上的。
【裁量階次】
一檔:責令按規定進行廠房出租,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檔:責令按規定進行廠房出租,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檔:責令按規定進行廠房出租,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7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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